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供水卫生安全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的供水,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节约用水,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引导全校师生树立节约用水意识。
第三条 总务保卫处负责供水计划的安排、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供水服务的监督与管理;物业公司负责供水服务的实施及供水设施、设备、管网的维护和保养。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四条 全校的加压泵房、蓄水池、供水管网均委托物业公司实施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加压泵房、蓄水池必须专人管理,确保安全,防止破坏等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条 未经同意,不得在供水管网(路)上随意乱接管路或供水点,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供水,补收水费,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七条 供水管理人员需持证上岗,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泵房。
第八条 供水管理人员必须保持泵房内外的卫生,确保安全,防止污染。
第九条 供水管理人员要及时掌握和了解供水压力、供水量等情况,做好加压供水工作。
第十条 供水管理人员要经常性地做好加压水泵的定期检修及供水管网和阀门的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维修,确保供水设施设备完好及正常供水。
第十一条 供水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质测试、水池清洗消毒等工作。
第十二条 物业公司必须保证学校正常的供水,不得随意停水。确需停水时,应提前报总务保卫处并通知用户。如遇突发事件,可先行停水处理事故,但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总务保卫处说明缘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