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统计工作条例
皖电大〔2008〕58号 2008年11月13日
为加强我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更好地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学校各方面事业的发展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工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由校办公室负责对全校统计工作进行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校内各部门必须依照统计法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迟报、拒报。
第二章 统计内容和报送程序
第四条 学校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职工情况统计、学生情况统计、财务情况统计、教学情况统计、科技工作情况统计、物资及仪器设备统计、图书资料情况统计、校办产业情况统计、基本建设情况统计、房地产情况统计、外事情况统计等。
第五条 实行统计分工制度。上级有关部门综合统计报表,由校办公室组织汇总填报,下达给学校的专项统计报表,由有关责任部门统计汇总填报。
第六条 实行统计资料领导审查制度。校内各部门和各单位报送给校办公室或校领导的统计资料,需经本单位负责统计工作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送。所有向上级报送的统计报表,先经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送校办公室进行二审,再由分管校领导审查签发或由校长签发,校领导签发后,由有关责任部门向上级报送。
第三章 统计人员
第七条 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建立学校统计工作网。校内各部门与有关单位设立兼职统计员。
第八条 校内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统计工作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和统计人员责任制。各部门和有关单位除设立兼职统计员外,必须有负责统计工作的负责人。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的统计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确因工作需要调换的,需经校办公室审核同意备案。新任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后才能上岗。
第十条 统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校办公室和组织人事部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上统计职称资格考试,取得任职资格后由学校根据统计工作需要按岗进行聘任。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要制定内部统计工作制度,加强统计资料管理,本单位的统计材料由统计人员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统计原始数据的台帐制度。统计原始数据要出之有据,并要以书面或软盘方式记载,妥善保存,做到每笔原始数据有据可查,有史可依。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上报的专项统计报表及其部门领导所需的统计资料,由各职能部门管理,并在当年末交校综合档案室归档;校领导和校办公室所需的综合统计资料及上报的综合统计资料由校办公室负责管理,并在当年末交校综合档案室归档。
第十五条 校办公室负责向全校公布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资料。校内各部门对外发布的统计数据,须经校办公室同意。未经校办公室同意,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统计资料。
第五章 统计工作奖惩
第十六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恪守统计工作职业道德,基础工作扎实,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保障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工作表现优秀者;
2、在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作方面成绩突出者;
3、在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中事迹突出者;
4、在统计工作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
第十七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除限令其改正外,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1、无人负责统计工作,统计工作管理混乱,无原始台帐记录;
2、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造成统计资料重大差错;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数据;
4、篡改统计原始记录、原始台帐数据;
5、统计法规定的需要惩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